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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新建区小胡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96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新建区小胡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新建区小胡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9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丝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盼鸿,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建区小胡五金店,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1111号百福嘉苑2号商住楼108铺。

经营者:胡明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区小胡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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