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238号之一被执行人:王荣,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被执行人:陶天忠,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被执行人:陈萍,女,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荣、陶天忠、陈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一案。
根据该生效判决书,王荣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陶天忠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荣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机动车登记信息。
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王荣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案生效判决载明,陶天忠、陈萍已在诉讼审判阶段将各自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分别交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对上述案款进行了保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上述案款共计四万元转至本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内,并于次日上交贵阳市财政局,至此,陶天忠、陈萍被判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
经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荣妻子李意兰,其表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自己亦无力代其缴纳罚金。
经本院委托贵定县人民法院查询王荣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户籍地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均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王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