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6537号之二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霞,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20号研发楼2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保丽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