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23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涛,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