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叶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358号,经营者郭志强。
诉讼代表人:郭志强,该店经营者。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叶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