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353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凤,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王秀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凤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王秀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