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7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根,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住所地德国路德维希港67056,卡尔-博世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西穆尼雅克、亚历山大﹒瓦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建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上诉人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陈宝根因与被上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巴斯夫建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巴仕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施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陈宝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