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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广州恒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吴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860号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广州恒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吴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广州恒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吴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60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晨光大街桥北4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诗颖,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恒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吴飞,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雨峰诉被告广州恒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吴飞、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300元,本院退回其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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