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审判长 合议庭 合议庭 陈峰 赵萍 廖正夫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85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胡氏宜联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个体经营者胡焕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胡氏宜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