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12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新六佳购物中心凌枫店,经营场所: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北市府巷凌枫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W5L9F。
经营者:张辉辉。
被告:济宁市碧海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工业园区富康路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491727291。
法定代表人:马春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亿本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6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MJNYJ00。
法定代表人:王春亮,执行董事。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新六佳购物中心凌枫店、济宁市碧海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山东亿本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