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55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商行,住所地:临沂凯歌文化城茶博苑10-2-123号。
经营者:林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