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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民终970号
案件名称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A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睿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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