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A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睿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