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2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王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化县鼎诚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路18幢103-1。
经营者:陈光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鼎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当事已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