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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德化县鼎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德化县鼎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德化县鼎诚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2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王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化县鼎诚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路18幢103-1。

经营者:陈光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鼎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当事已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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