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实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溪县非凡维修中心,住所地:金溪县新华都超市内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U。
经营者:许努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溪县非凡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其与被告金溪县非凡维修中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