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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152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华锋,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团结巷。

法定代表人:肖旭亮,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曾长东,怀化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38号凯邦万象城5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肖燕飞,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曾长东,怀化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辖终93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827元,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华锋于2020年5月14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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