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1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金源顺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36-1号宏桥佳园2幢105,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宏侨佳园105店面(金源五金机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YR1M95A。
经营者:谌洪咨。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金源顺机电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