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94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鑫丽权书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3号之一。
经营者:陈丽娜。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鑫丽权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16日以双方当事已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