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19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式挺五金店,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苏北市场。
经营者:马式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阴区式挺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阴区式挺五金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