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1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二段166号。
负责人:赵勇,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被告:陕西事农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中段清华科技园北区加速器19号B区。
法定代表人:叶宏。
被告: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乔府大院现代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文志,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庚,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玲,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事农果品有限公司、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事农果品有限公司、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