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8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德丽集成吊顶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西路建材市场北区2号营业房。
经营者:韩德丽,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德丽集成吊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