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80号原告:777有限公司(777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亮,系孙晶晶配偶。
原告777有限公司(777株式会社)与被告孙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777有限公司(777株式会社)于2020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777株式会社)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777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777有限公司(777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方 彤审 判 员 盛丽娜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汪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