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9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成(经营者),经营场所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泽胜中央广场香港城LG层E区49号,注册号500102605927983,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58号附近,店招“仟彩汇百货批发城”。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