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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终2848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终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住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山西路154号东侧平房。

经营者:孙兵兵,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男,该店店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优悦食品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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