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9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成,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泽胜中央广场香港城LG层E区49号,注册号500102605927983。
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58号附近,店招“仟彩汇百货批发城”。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