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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大名县刘家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大名县刘家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大名县刘家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2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刘家鸭脖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京府大街中段路西341号。

经营者:刘俊立。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大名县刘家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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