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区明禾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万达广场C3栋1单元1层1009。
经营者:杨明,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荆州区明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