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357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丁记乐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26号甲-74。
法定代表人:杨保生。
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福路1号。
经营者:杨刚军。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市丁记乐华商贸有限公司、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青岛市丁记乐华商贸有限公司、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