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7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商城87号。
经营者:李米德。
委托代理人:李旭,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系李米德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