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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7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商城87号。

经营者:李米德。

委托代理人:李旭,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系李米德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海市鹿城老九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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