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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母仕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852号
案件名称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母仕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母仕星;邹海锋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852号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天河软件园科韵园区建中路51-53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樟木山八巷1号A座A405-02。

法定代表人:邹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母仕星,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海锋,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母仕星、邹海峰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鉴定费37483元,均由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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