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852号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天河软件园科韵园区建中路51-53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樟木山八巷1号A座A405-02。
法定代表人:邹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母仕星,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海锋,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原广州科韵大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母仕星、邹海峰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鉴定费37483元,均由原告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