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6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陈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黄楼行政村张店集东队菜市街东段路北62号。
经营者:陈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陈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