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55号 原告:朱智强,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晓静,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韩晓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智强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韩晓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朱智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智强负担。
原告朱智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