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95号 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边疆世贸”综合楼1栋1813室。
法定代表人:努尔斯曼古丽·艾斯图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孜古木·买买提,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拉木江·阿布都卡地尔,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丽米热·阿布拉,新疆卡玛莱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帕尔·衣迪力斯,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