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大堰垱镇富佳电器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东街居委会三组。
经营者:戴作峰,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凤英,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戴作峰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澧县大堰垱镇富佳电器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澧县大堰垱镇富佳电器商店以与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澧县大堰垱镇富佳电器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澧县大堰垱镇富佳电器商店(经营者戴作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上诉人澧县大堰垱镇富佳电器商店(经营者戴作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