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8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上麦咭奶茶店,经营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76号101室。
经营者:黄美婷。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上麦咭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