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月玲,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刚,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勇,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堃,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玲,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月玲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月玲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月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月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月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