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6号本院对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监利县美源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监利县花海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部分中第八页“本案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00元,由监利县美源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98元。
”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98元,由监利县美源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