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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8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37号邦一创意园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高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尹边联兴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士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蕾,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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