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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朱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执34-1号
案件名称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朱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朱腊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翔萍,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腊香,女,1943年1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腊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苏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朱腊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后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2.62元。

因被执行人朱腊香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朱腊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朱腊香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1786.08元,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976.79元,余款70809.2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腊香户籍所在地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腊香户籍所在地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7月1日至被执行人朱腊香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向其邻居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腊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朱腊香高消费。

9.2020年5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该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系被执行人朱腊香负有的执行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朱腊香,其未能到庭;

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腊香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

本案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朱腊香民事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朱腊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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