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天顺日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崔北村下场王家41号。
注册号92320412MA1P9RUY3E。
名称核准号320400M256130。
经营者:张四洪,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林天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