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75号原告:广州承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中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镅,广州粤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043之二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刘克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承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灯(HL-80B)”]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承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承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