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93号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发,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之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李成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汽车侧面转向灯(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晓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