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雅丽阁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月牙河北里底商223号。
经营者:胡家才。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雅丽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包括合理费用支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4309661号“泸州”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9年6月14日,经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根据本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