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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武咸公路以东华中城3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15号(大东门机电市场3栋14-15号)。

经营者:万莉国。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武汉市金郎固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万灿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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