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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刑更90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刑更90号 罪犯李新,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南通市海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苏068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以李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李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履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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