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439号原告:黄蓬,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素匠泰茶饮品店,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去黄楼街道板式金地商都一期1-112室。
经营者:周美娥,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蓬与被告鼓楼区素匠泰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2430572号“素匠泰”、第22415398号“素匠泰”、第19146506号“素匠泰”、第22447604号“Prime'shai”、第22447584号“Prime'shai”、第22447597号“Prime'sh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被告立即停止在字号中使用“素匠泰”标识的行为;
4、被告在江苏省省级媒体连续三次以不小于10cm10cm的版面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4万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系列商标权利人。
江门市蓬江区黄府臻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原告系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专注于“素匠泰茶”的品种研发和推广,已被相关公众熟知并认可,在全国有300多家加盟店,经营的店铺具有统一的装饰装潢风格。
被告恶意将“素匠泰茶”作为字号使用,并销售相关饮品,同时其店铺装修风格、产品包装、饮品名称和原告近似,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权属不清,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系列权利请求中,包括“素匠泰”商标、“Prime'shai”商标,其中关键、核心的标识为“素匠泰”标识,原告在32类、35类商品或服务上分别拥有第22430572号“素匠泰”、第22415398号“素匠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35类商品或服务上同时拥有第19146506号“素匠”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宁波北仑卫戌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32类商品或服务上拥有第18166830号“素匠”注册商标,宁波北仑卫戌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陈晨后,陈晨又授权给被告使用,因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原告与宁波北仑卫戌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标识上的权利归属。
其次,陈晨于2019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原告第22430572号“素匠泰”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6日作出了商评字【2020】第0000001914号裁定书,宣告了第22430572号“素匠泰”注册商标无效。
陈晨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原告第26410087号“素匠泰”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1月6日作出了商评字【2020】第0000001913号裁定书,宣告原告第26410087号“素匠泰”注册商标在“奶茶”商品上无效。
同时原告针对上述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确权程序尚未终结前,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权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