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9号 原告:蔡凯,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舟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胜利花园24幢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35459642XE。
法定代表人:刘成。
被告:江阴市弘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张塘浜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3EAK1J。
法定代表人:庄敏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蔡凯为与被告阜宁舟柯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弘华橡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7日,原告蔡凯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6月18日,原告蔡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蔡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凯负担。
原告蔡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