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30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君渤,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君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