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8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林春健,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