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彭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静,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