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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初3号 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代表人:SimonJosephForres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2112。

法定代表人:俞浩,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顾进,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卜寨村。

法定代表人:徐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诉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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